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约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这些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三公”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各相关部门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三公”经费预算申请,并提交财务部门汇总审核。
第五条 财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预算申请后,将综合考虑当年财政状况和其他支出需求,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草案,并报请单位领导集体审议批准。
第六条 批准后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在执行“三公”经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支。对于超出预算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管理:
(一)所有因公出国(境)活动均需事先获得批准;
(二)出国人员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回国后提交详细报告;
(三)费用报销需提供完整的票据凭证。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的管理:
(一)接待活动应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二)接待对象应为正式邀请函中列明的人员;
(三)接待费用报销需附有接待清单。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管理:
(一)车辆购置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需定期统计并公开公示;
(三)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三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通过上述细则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三公”经费管理体系,促进单位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