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全民健身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性、安全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传统项目与现代项目相融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程,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社区、乡村则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居民提供便利的健身场所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限制他人参加合法的全民健身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运动带来的快乐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