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商品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三条 商品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五条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租赁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并在签订后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规定,并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三章 租金与押金
第九条 商品房屋租金应当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总额。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应当及时退还押金,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后余额退还。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额外费用。如需收取中介费、物业管理费等,应当提前告知并取得承租人同意。
第四章 租赁登记
第十二条 商品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赁合同;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商品房屋租赁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商品房屋租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为《邢台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希望广大租赁参与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租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