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特此发布本公告,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关于税率调整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3%税率降至11%,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现行11%税率降至9%。同时,为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其适用的6%税率保持不变,并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二、关于留抵退税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
三、关于出口退税率调整
自2023年4月1日起,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以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出口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具体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四、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继续实施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并简化申报流程,减少企业办税成本。
五、关于电子发票推广使用
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步伐,逐步实现所有行业全覆盖。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可以有效降低纸质发票的使用量,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同时也方便纳税人查询和保存发票信息。
六、其他事项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的发生。
以上各项措施旨在更好地发挥增值税作为国家重要税种的作用,既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又能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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