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幕墙工程、地面工程、吊顶工程等。
第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应遵循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明确监理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必要的监理人员,负责具体监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协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第七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确保其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对于需要特殊工艺或新材料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第四章 施工阶段监理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监控,定期巡视检查,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覆盖或封闭。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材料的进场检验,确保所用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方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核查各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确保工程档案完整。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适当调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理程序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