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执法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法记录仪是指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录制功能。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仪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应当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确保电池充足、存储空间足够,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
第六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活动,不得随意中断或关闭设备。
第七条 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反映执法过程,不得篡改、删除或伪造记录内容。对于重要事件的记录,应当及时上传至指定系统进行备份。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八条 执法记录数据应当妥善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制。数据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系统,定期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 在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依法调取相关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调取记录时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提升其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公信力,为社会提供更加公平正义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