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诊断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及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维护患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开具和管理诊断证明书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二、诊断证明书的基本要求
1. 诊断证明书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填写,并加盖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2. 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夸大或隐瞒病情,严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3. 涉及特殊病种或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需经科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出具。
三、开具流程
1. 医生在接诊过程中,需全面了解患者病史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诊断依据充分可靠。
2. 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应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疾病名称、治疗方案等内容,并注明开具日期。
3. 对于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用途的诊断证明书,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附上必要的医学证明文件。
四、保管与存档
1.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已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2. 档案资料至少保留五年以上,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制诊断证明书原件。
五、违规处理
1. 如发现有伪造、篡改诊断证明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 若因误诊导致出具错误证明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各医疗机构所有。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希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