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供热采暖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供热安全,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采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供热采暖,是指利用热源向用户供应热水或蒸汽,并由用户用于采暖、生活用水等用途的行为。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采暖工作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采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供热设施管理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确需进行上述行为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用户权利与义务
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服务,有权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出投诉。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第五条 供热质量保障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供热标准提供供热服务,保证供热温度达到国家标准。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测供热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供热质量的问题。
第六条 应急管理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安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时协调解决供热问题。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估。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市民冬季供暖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供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