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返乡救助等。具体用途由财政部和民政部共同确定。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分配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救助需求、财政状况等因素。
第五条 每年的救助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六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第八条 使用救助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以及审计机关将不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财政部与民政部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