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均需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事故分级与报告
(一)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三个等级。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任何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具体责任追究措施
1. 对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 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操作人员将被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3. 相关监管部门若存在失职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体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说明。今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各方面的安全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为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