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电力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电力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 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造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造价咨询机构管理
第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同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咨询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水平更新。
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七条 在项目规划阶段,应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设计阶段要严格执行限额设计,通过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成本,同时保证功能需求。
第九条 施工阶段要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和变更程序控制,防止超预算支出。
第十条 竣工结算时应对所有费用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无遗漏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造价咨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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