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
身份证号:110101198001011234
联系电话:1381234567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XX号
被申请人:李四
身份证号:110101197505051234
联系电话:1398765432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2024-001)提出复核申请
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
本人系2024年4月5日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XX路口的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就贵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2024-001)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复核。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4月5日15时30分许,本人驾驶车牌号为京A12345的小型轿车,沿朝阳区XX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行至XX路口时,遇李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由于对方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本人轻微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交警迅速到场处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任认定。但本人认为该认定结果存在明显偏差,未能全面反映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故特此提出复核申请。
二、申请复核的理由
1. 事故责任划分不准确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证言显示,李四在通过路口时并未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且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通过,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然而,《认定书》中却将主要责任归于本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2. 证据采集不完整
事故发生后,现场部分关键证据未能及时固定,如路口信号灯状态、车辆行驶轨迹等,导致责任认定缺乏充分依据。此外,部分证人证词未能被充分采信,影响了认定的客观性。
3. 法律适用不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本案中,李四并非在人行横道上通行,而是直接横穿马路,因此不应适用上述条款。
三、申请复核的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为此,恳请贵单位依法重新调查并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三
2024年4月15日
附: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 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
3. 目击证人联系方式
4. 本人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