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福利费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的1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总结,并附上表格说明。
一、政策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关键点总结
项目 | 内容 |
扣除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扣除比例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 |
扣除对象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可扣除部分 |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
扣除时间 | 汇算清缴期间 |
计算基础 |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社保和公积金) |
三、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23年度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上限为:
1,000万元 × 14% = 140万元
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60万元,则超出的20万元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注意事项
1. 合理归集福利费支出:企业应准确区分职工福利费与其他费用,确保符合税法要求。
2. 保留相关凭证:如职工福利费支出需提供发票、合同、审批单等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3. 关注政策变化:税收政策可能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关注最新法规。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与扣除,避免因超支而导致税务风险。合理利用扣除限额,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税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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