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金额填写吗】在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申报时,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会遇到一个问题:“残保金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应该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发生额来填写?”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误解。本文将结合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各地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残保金的计算基础是上一年度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这里的“工资总额”通常是指企业在上一自然年度内支付给所有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社保、公积金等福利性支出。
而“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负债类科目,其贷方发生额代表的是企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职工薪酬总额。因此,“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金额并不等同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两者在概念和核算口径上存在明显差异。
二、关键区别
项目 | 应付职工薪酬(贷方金额) | 工资总额(用于残保金计算) |
定义 | 企业应支付但未支付的职工薪酬 | 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
核算时间 | 按会计期间确认 | 按实际发放时间确认 |
包含内容 | 仅包含应发工资部分 | 包括实发工资、奖金、补贴等 |
是否包括社保 | 不包括 | 不包括 |
用途 | 用于会计报表编制 | 用于残保金申报 |
三、实务建议
1. 明确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在填报残保金时,企业应以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准,而不是“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金额。建议企业通过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个税申报数据等资料进行核对。
2. 注意跨期工资的处理
如果某笔工资是在上年度发放但计入本年度的“应付职工薪酬”,则不应计入上年度工资总额。反之,若上年度已发放但未入账的工资,也需纳入统计。
3. 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为确保申报合规,企业应妥善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四、总结
综上所述,残保金上年职工工资总额并不是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金额填写。企业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结合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准确填报。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或补缴滞纳金等问题。
如企业对具体操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或专业财税顾问,确保申报合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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